捕头 发表于 2008-11-18 13:28

【讨论帖】工人是否有罢工权应当尽快研究

11月3日,重庆市主城区部分出租汽车驾驶员罢工。工人是否有罢工权、罢工权如何规范的问题又摆在我们的面前。罢工权是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规定劳动者“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要求缔约国尊重劳动者的罢工权。我国人大常委会于2001年2月28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新中国成立以后,罢工一直存在,但在法律上,新中国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自由。1956年11月15日,毛泽东在中共八届二中全会指出:“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上一个罢 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 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1975年、1978年两部宪法中都规定了罢工权。而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则取消了罢工的权利,理由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职工的利益与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劳动争议不可能存在,或者不存在劳资关系,不需要也不应该通过罢工这种对抗性的斗争方式解决。此后至今,我国宪法中没有罢工权的规定。1992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业、事业单位发生停工、怠工事件,工会应当代表职工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有关方面协商,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并提出解决意见……”其中所谓的集体停工和怠工可以理解为罢工,因此,这一法律被认为默认了罢工权,我国因而有了所谓“隐性罢工权”。

罢工在权利的性质上既是私权即争取缔结和改变劳动合同的权利,也是公权即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表达自己愿望的政治权利,是一种象征性表达权。由于罢工可能导致对整个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破坏性极强,在有罢工立法的绝大多数国家,认为罢工不应当有特别的政治目的和政治追求,政治罢工几乎都被禁止。所以,它一般只能作为维护劳动权益的权利而存在,而且有一定的条件。正因为如此,与对其他权利的规定往往强调“不能限制”不同的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第4项强调的是各国立法可以限制这一权利,强调工人“有权罢工,但应按照各个国家的法律行使这项权利”。

作为维护经济利益的罢工受到的限制一般包括:罢工必须由工会所组织、罢工必须以缔结或者变更集体合同为目的、罢工必须保证社会和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安全。当然合法罢工也应当享有特定的法律保障,即组织、参加合法罢工者,享有民事免责和刑事免责的权利。但不得诉诸武力,也不得胁迫他人参加罢工。

就重庆出租车司机罢工事件而言,产生的原因是:出租汽车租价不尽合理、“加气难”、非法营运、企业内部利益分配存在矛盾。对于涉及政府管理的前三个问题,重庆市政府承诺:一是市级相关部门争取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天然气,缓解“加气难”问题;二是政府将对出租汽车“份儿钱”实行价格管理,凡出租汽车更换车型增加的费用从11月起停收;三是严厉打击非法营运。(11月4日《人民日报》)

罢工是市场经济下的正常现象,不一定有政治目的。就重庆出租车罢工事件的解决来说,出租汽车企业内部利益分配的问题仍然没有解决,这实际上是工人与企业的矛盾,是劳动者维护自己劳动权益的问题,通过罢工施压,促使集体合同的缔结与变更,从而达到劳动关系之和谐。在这个意义上,法律上是否可以允许工人有罢工的权利,如何进行限制,是立法机关应当尽快进行研究的问题。

相关知识:罢工权与我国的《宪法》
1954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
在1975宪法第28条和78宪法第45条的“公民权利和义务”中写进了“罢工自由”。
在1982宪法、即现行宪法中,又删除了“罢工自由”四字。

大周 发表于 2008-11-18 14:36

我觉得罢工权和言论自由在现在的中国都应该合法,
      但这些是需要有相关组织或部门监管的.

laohuzhou 发表于 2008-11-18 16:09

没有研究过我国的工会法吧,工人有罢工的权利。
以前的工会法说:工会是党和工人的纽带,党章说: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
现在的工会法说:工会代表工人的利益,党章说:三个代表(不是代表工人阶级)
三个代表有什么意义?在这里看出来了吧?

豫满江 发表于 2008-11-27 11:53

飞天 发表于 2008-11-27 12:40

法律赋予我们很多权利,但是我们都不能运用,因为不合适适宜,因为什么呢?

捕头 发表于 2008-11-27 13:29

在中国工会组织的职能,已经发生变异,是代表企业或政府安抚工人,并不代表工人利益。那末在市场经济下,谁来维护人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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