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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石柱县计生宣传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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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3 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们制作有关李宇春的计生广告,是因为今年7月份市计生委要到石柱来召开全市计生工作会议。”石柱县计生部门相关人士介绍说,他们按相关会议精神,在全县各乡镇做了一些宣传画提前营造氛围。

昨天下午6:26,记者致电李宇春在上海的助理宋先生,他称曾在网易等全国知名网站上看到了本报,认为石柱方面是一种侵权行为。当他获知宣传画现在已被石柱方面拆除的消息后,连称“很好很好”,说要进一步给公司商量后才会提出进一步意见。


新闻摘要:21日,有网友在大渝网上发帖称,如今“春春”已被重庆石柱县一家广告公司印成了计生宣传画,而画上的口号也“似曾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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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6-23 08:17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肖像权

“春春”助理:肯定侵犯肖像权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上了李宇春的助理宋先生,他当即认为这一事件简直不可理喻!他表示,他们现在无法确定这幅画是否为有意恶搞,不过肯定是侵犯春春的肖像权,目前他们正在收集相关证据,拟追究相关人士的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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