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查看: 1440|回复: 0

女模特冒充警花发不雅照不构成犯罪

[复制链接]

36

主题

7

回帖

45

积分

论坛新人

积分
45
发表于 2012-11-28 2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个警花,我压力好大啊……整天和政府的领导吃喝。”今年7月,一则以民警口吻发的微博引起网友关注。配图中,一名上身穿警服的女孩,正在套黑色丝袜。经查,发微博的是23岁平面模特王某,她称图片是之前拍的广告宣传片,她此举的目的是赚取点击率,炒作自己。近日,北京市丰台法院一审认定王某构成招摇撞骗罪,鉴于其认罪态度好,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京华时报》11月27日)

很明显,普通公民冒充警察发不雅相片,将加剧本身就紧张的干群关系、警民关系,这无疑损害了政府的形象和警察的形象,这位女模特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但是,我们今天在建设一个法治社会,对一个错误的行为惩罚,那怕是造成恶劣的行为进行惩罚,也要依据法律来行事,仅仅因为这位女模特发了冒充警察的不雅相片,就扣上了一个“招摇撞骗罪”的帽子,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先说说这位模特王某该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她本不是一名警察,却冒充穿上警服,在网上发不雅相片。违反了《人民警察法》中“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应当接受“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所以,如果公安机关对王某处以罚款或者治安拘留,那她是罪当其罚。

但是,所谓的招摇撞骗罪却是有特定的含义和需要有特定的行为才能构成。所谓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这个罪名核心在于行为人实施了诈骗的行为,谋取非法利益。本案中,王某虽然冒充警察的身份,在网上发布了不雅相片,便她并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诚然,这里所指的“诈骗”不仅仅钱财,也包括骗取某种政治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 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但是“诈骗”应当有具体对象,有受害人,不能对这个“诈骗”作扩大解释,“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所以,把那些仅仅是满足自己的虚荣心,为提高网上点击率,并没有针对具体的受害者,也没有实质损害其他人利益的行为也认为是“诈骗”,显属不当。对王某的行为以“招摇撞骗罪”,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如果仅仅是因为满足虚荣心,冒充了警察,穿着了警服就要受到“招摇撞骗罪”治罪,那么,许多类似的行为也可能治以同样的罪名,那打击面就不知道有多大了。例如,许多在电视、电影上拍戏的演员,也常常穿着警服,有时也为宣扬影片而着警服露面。其实,对于王某这样的行为完全不必上纲上线到刑事打击的程度,对于他们进行治安拘留也足以让类似博取点击率的人引起为戒;同时,国家有足够大的力量和足够多的资源,来查处这些冒充警察的不当行为,澄清事实,及时挽回国家机关和警察的声誉。

  浙江温岭女幼师颜艳红虐童事件发生后,警方以“寻衅滋事罪”对颜艳红进行了刑事拘留,但是,检察机关并未对其批准逮捕,这并不表明要对她的行为放纵,而是要捍卫法治的原则。检方的举动得到了舆论的普遍赞扬。我希望,司法机关都能在舆论和权力的压力面前,坚持原则,不做舆论与权力压力之下的墙头草---风往那里吹就往那里倒。
www.wh49.com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邓州社区论坛

GMT+8, 2025-2-5 17:50 , Processed in 0.059868 second(s), 28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5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