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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人肉搜索”:网络暴力破坏网络空间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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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9 1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高中女生安琪从广东陆丰望洋河桥上跃下身亡。事情起因是,在其跳河前一天,店主因怀疑她偷窃服装,将监控视频截图发至微博求“人肉搜索”。很快,她的个人隐私信息曝光,成为身边同学朋友指指点点的对象。安琪不堪忍受,最终酿成悲剧。“人肉搜索”导致的悲剧再次上演,网络暴力也随之越过了道德和法律底线。

  遭人肉搜索 女孩不堪重负跳河

  在安琪出事前一天,12月2日,她前往陆丰市一家服装店购物,当安琪离开服装店没过多久,这家服装店店主蔡某就将安琪购物时的多张监控视频截图发布在自己的微博上,并同时宣称:“穿花花衣服的是小偷。求人肉,经常带只博美小狗逛街。麻烦帮忙转发。”

  就在这条人肉偷衣服的微博发出仅一个多小时,随即展开的“人肉搜索”就将安琪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所在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全部曝光,并且这些信息也被服装店主蔡某用微博发出。一时间,在网络上对安琪的各种批评甚至辱骂开始蔓延。甚至说安琪自杀“活该”,“谁叫你偷的?!!自杀有理了?”

  这场从“人肉搜索”开始,到第二天晚上安琪在河边发出最后一条微博,整个事件仅仅持续了20多个小时,但结果却是一个年轻生命的离开。

  现在,当地警方对案件正在调查。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指出,退一步说,如果真的存在偷衣服这个事实,当事人只应当受到法律上有关盗窃行为的制裁,而不应该在人格上、在名誉上对她进行侮辱。

  “如果别人侵犯你的行为,完全可以诉诸法律,而不能‘冤冤相报’,用网络来进行‘人肉搜索’,通过网络来诋毁别人的名誉。”刘德良说。

  在知名互联网法律专家赵占领看来,“人肉搜索”直接涉及到侵害当事人的隐私权,甚至包括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除了可能给当事人造成财产安全隐患之外,更可能严重影响到生活安宁、人格尊严等,极端情况下可能导致当事人精神失常,甚至自杀。

  “网络‘人肉搜索’是通过无数网民群起曝光当事人个人信息、隐私的方式实现某种道德审判,违背了最基本的法律规则,纵容了道德审判而忽视了法律审判。”赵占领说,“这很多情况下会演变成一种网络暴力,破坏了网络空间正常的秩序。”

  专家:规范网络人肉搜索侵权行为

  从200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虐猫女”事件,到2008年被称为“人肉搜索第一案”的“女白领死亡博客”事件,到2009年“央视实习生”事件,再到如今的“花季少女投河”案,“人肉搜索”导致的相关悲剧不断上演。

  同为“90后”的店主和死者安琪,一方不曾想到“网络暴力”会失控,甚至威胁他人生命;一方因为毫无社会经验,面对“网络审判”束手无策,直至绝望,加上个人性格等因素,最终酿成命案。

  事实上,对于“人肉搜索”的侵权行为,国家法律并不缺乏追究责任的相关规定。

  赵占领指出,“人肉搜索”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但采取的行为方式可能违背多部法律,比如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刑法等,总体而言,相关的法律体系基本比较完善。但是,因为网络传播的匿名性、群体参与性,导致很多网民自律意识较差,甚至认为法不责众,即使追责也比较困难。所以,在“人肉搜索”方面,法律的威慑力不足,没有完全起到应有的作用。

  他强调,在网络“人肉搜索”中受到侵害时,关键要判断是哪种权利受到侵害,若是隐私权或肖像权,则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维权,若是捏造事实,损害自己的声誉,则既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追究名誉侵权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规范“人肉搜索”侵权行为,除了进一步细化法规之外,更需要普及相关法律,增加网民的守法意识,使网民在敲击键盘、使用“麦克风”的同时,加强对个人隐私的尊重及保护。而对于网络服务商而言,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在接到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应及时删除或者屏蔽侵权内容,对于明知存在侵权的内容,应该主动进行删除或者屏蔽,加强对内容的审查力度。(光明网记者 张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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