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邓州
一.项目准入和审批
1.客商进入示范园区投资建设,除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外,由投资者自主选择投资方式和投资项目。"放开、放活、放手、放胆"大力鼓励发展以工业为主的各类项目。
2.示范园区对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的限时办公制度,由示范园区管委会全程办理相关手续。属邓州市批准权限范围内的,自审批材料报齐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理完毕;需要上级审批的,由示范园区管委会从速予以办理。
二.土地使用
3.土地使用权视项目性质使用期分别为40年、50年、70年。依据"按规划、带项目、批土地"的原则办理征用手续。在使用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4.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每亩出让价格4万元。固定资产投资超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更加优惠的办法解决用地问题。凡工业用地不经批准不得转移用途。
5.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金缴付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但首期付款不低于出让金的60%,也可采取先租后征的办法使用土地。对投资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商住等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在实行挂牌出让的前提下,按邓州市1998年基准地价优惠30%。
6.土地使用权入股或作价出资的项目,由示范园区投资开发建设公司在征用土地后持股参与经营管理。
三.税费支持
7.入园工业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内由财政全部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6年由财政减半用于支持企业扩大再生产。
8.鼓励各乡镇办、市直单位积极引进工业项目入园。乡镇引进的工业项目,产值归乡镇统计,税收由乡镇税所征收,地方收入全部归乡镇所有;市直单位引进的项目,连续5年奖励其对地方财政收入贡献的10%。
9.凡入园建设的工业项目前三年行政事业性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职能部门只服务、只纠章、不收费、不罚款。三年后按最低标准由示范园区管委会按年度一次性统一收取,一个"窗口"对外。
四.服务与权益保障
10.示范园区设立外商投资投诉处理中心,代表市政府受理投诉案件,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凡经受理的投诉案件,各部门必须限时答复,迅速处理,及时为投资者排忧解难。
11.示范园区管委会属市政府派出行政管理机构,对示范园区实行统一领导,凡涉及示范园区的一切事务,由管委会代表市政府负责协调市直部门和各乡镇,及时处理。园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不经园区管委会批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入园检查、收费。
12.任何部门不准强行要求入园企业参加社团组织及评比、表彰、捐赠、赞助等活动。
13.市公安、检查、法院、工商、技术监督、电力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园区治安和环境管理,确保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侵犯和损害。
五.引资奖励
14.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工业项目,由市委、市政府对引资者进行表彰、奖励;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经有关部门评估确认,由市政府给予引资者固定资产投资额1%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突破100万元;引进国家政策性资金,可按有关规定提取项目前期费用。
六.其它
15.外来投资者一律享受本市居民同等或优惠待遇。对贡献大的投资者,授予"荣誉市民"或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入园投资者和职员及眷属在市区内办理城镇户口、子女入学等方面,市政府各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16.鼓励工业企业"退城入园"。凡城区内工业企业入园建设和示范园区内盘活存量土地新建的工业项目,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本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邓州市以往出台的投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 本帖最后由 Angel 于 2007-12-26 16:48 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