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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利益链:今天你被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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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3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钓鱼执法”程序合法性存质疑



    10月21日中午,黄河科技学院多名大学生自发来到郑州绿城广场,用时下流行的“快闪”方式表达对18岁河南商丘籍青年孙中界在沪遭遇“钓鱼”式执法断指证清白一事的关注。他们希望通过这样的方式呼吁媒体和公众关注这类“请君入瓮”式的执法行为。 记者 孙庆辉 实习生 王玲/文 记者 马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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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中界断指案”惨烈事实震惊民众的同时,也将质疑“钓鱼执法”合法性的矛头直指向相关执法部门。人们在质疑其执法精神合法性的同时,对于其提前锁定嫌疑人并利用不当手段“取证”的程序及过程是否触犯法律,也表示了质疑。

    10月20日上午,上海浦东新区政府向外界透露,经核查,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但是,该声明遭到法律界人士的强烈质疑。

根治“钓鱼式执法”需要三个视角

“钓钩”背后是出租行业垄断作祟

钓鱼和殴打:谁来调查如何调查很重要

“钓头”和“钓钩”者追踪



“钓鱼执法”再调查,该还谁清白?


    安徽律师王明红称,运管部门的这种取证行为即属于司法界统称的“取证陷阱”,较多存在于刑事侦查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按业界常识,行政违法性界定最基本的两点:违法的主观故意性、行为的违法性。而这种引诱性违法或栽赃性违法是在建立者行为人没有违法动机的故意下,强设故意和特请引诱,其不能构成行政违法要素中的主观故意,同时,行政机关在引诱公民违法,这就意味着行政机关也违法。从道德而言,是泯灭社会善良风俗,导致道德沦丧的行为。

    王明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曾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其中蕴含两点:1、只有发现了行政行为相对人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执法机关才能调查和处罚,这种先后顺序是保证公正执法的程序性要求。2、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益,严禁刑讯逼供和用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式取得证据。

    其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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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两点,“钓鱼执法”缺乏正当的执法目的,执法手段上也违反了法定程序,从某种角度上讲,是一种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目前,有些区县已经紧急叫停了这种钓鱼执法方式。

    张军起诉上海市闵行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案现已立案,他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行政处罚决定,退还罚款。此案在社会引发了广泛讨论,我们对其审理也拭目以待。

    “钓鱼执法”给社会带来的只有困惑和阻碍,如何使执法手段正当化、法制化,我们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正是因为存在“为打击违法,采取非常规手段也有必要”的借口,“钓鱼执法”才被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让广大“被钓者”投诉无门;肥得流油的利益链也让相关部门铤而走险,甘于顶着“消灭黑车”的旗号,给车主们设套、下套。消灭“钓鱼执法”,不仅需要从法律上对其手段加以严格界定及程序规范,也应完善上级部门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应唯绩效、唯罚款是图,而应以维护民众利益为基点,从而树立正常的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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