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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兽医看病致人死亡该负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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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2 12: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兽医给人看病?

罗书伟、张彩丽给患者胡桂林看病一次所用药量及药品名

罗书伟、张彩丽给患者胡桂林看病一次所用药量及药品名

罗书伟给村民看病新农合记录本

罗书伟给村民看病新农合记录本

诊所法人张居虎事后给卫生局提供的处方单据

诊所法人张居虎事后给卫生局提供的处方单据

  我叫朱景云,河南内乡县人,在邓州市十林镇罗岗村租场养猪。2010年1月30日下午我妻子胡桂林因咳嗽看病,被邓州市十林镇罗岗村卫生室无证“医生”张彩丽、罗书伟非法行医致死,其中行医者罗书伟竟是兽医!此事多次反映给邓州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得到的是他们的推诿、包庇,行政不作为。如今,非法行医者仍逍遥法外,逝者后事得不到解决,难道在邓州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就没办法解决了吗?

  兽医看病致人死亡

  2010年1月30日下午,我妻子胡桂林因咳嗽,让邻居温中辉前去叫罗岗村卫生室的医生来上门问诊。下午,罗岗村卫生室的张彩丽、罗书伟在温中辉陪同下来到我们租住地给妻子胡桂林看病。

  张彩丽经过一番诊断后说胡桂林患的是感冒,就把已备好的药品:头孢曲松钠(1g)6支及液体250毫升1瓶拿出来,又让我到罗岗村卫生室向罗书伟取1瓶盐酸洛美沙星、5支克林霉素及1瓶250毫升液体。张彩丽问:“原来输过头孢没有?”,胡桂林答:“输过”,张彩丽说:“那就不用做皮试了”。而后张彩丽开始配药,把头孢曲松钠(1g)6支和林霉素5支分别注入250毫升液体,因液体呈乳白色我当时提出质疑,张彩丽说:“不碍事,我们经常这样用”。张彩丽给胡桂林配好药、扎上针准备离开时交代我们:先输盐酸洛美沙星,第二瓶输头孢曲松钠,第三瓶输克林霉素。

  输液大约过了2个小时,胡桂林说:“胳膊、脸上有红点儿发痒,恶心,感觉胸闷”,当时第三瓶已快输完。赶紧给她拔针,带她到罗书伟、张彩丽夫妇诊所,罗书伟给诊断了一下说:“是胃部着凉,我给你包三包药吃了都会没事”。胡桂林回家吃了1包罗书伟给配的药立刻呕吐起来,表情很痛苦,到夜里开始尿血,又稠又浓,我急忙把胡桂林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

  内乡县人民医院医生给胡桂林初步诊断为用药不当致“急性肾衰竭”,并往化验室送了尿血样本,医生说,很严重,等化验结果就来不及了,要求我们尽快转院。我们于当天下午把胡桂林转到南阳市中心医院急诊内科抢救,经过近1个月抢救,2010年3月30日,我妻子胡桂林终究没能被抢救过来而死亡。

  我妻子胡桂林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期间,罗书伟于2月1日下午找到我,问我胡桂林病情,我说内乡医生根据检查化验结果判断是:克林霉素过量导致急性肾功能衰竭。罗书伟说:“出现这种情况,有可能是体质差异,皮试也做不出来,我们用这药(克林霉素)也是别人介绍的,因它对呼吸道感染治疗特别好”。

  2月15日,胡桂林病情开始恶化,托人找张彩丽,而张彩丽却说:“我们行医这么多年,从没有出现这些情况,出现这种情况不怨我!”而后就置之不理了。

  卫生局:“这还能负刑事责任了?”

  2月23日,我到邓州市卫生局医政科报案,一名工作人员接待了我。这位工作人员听了我反映的情况就查阅档案,说十林镇罗岗村有行医资格证的只有两人,一个是张居虎,另一个姓杨。这名工作人员又打电话让监督科的赵科长把我带到监督科,看了我的材料并签字留了记录,又打电话让药监所一名工作人员来拿走材料。

  2月24日上午,邓州市卫生局药监所人给我打电话说:“给你爱人看病的不是张彩丽、罗书伟,而是罗书伟的岳父张居虎(张彩丽的父亲),这里有张居虎给胡桂林开的处方和病历,卫生局派人调查书上有张居虎的签字”。我纳闷了,怎么是张居虎呢?当天我们与张居虎从未谋面,这怎么可能?

  27日上午我又到邓州市卫生局药监所,薛文明所长不在,在电话里我向他反映:“你们给我反馈的情况与我检举的人不相符,为什么你们不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呢?”。薛所长说:“球大点事,这还能负刑事责任了?”,非法行医已致人生命垂危,却在卫生局薛所长这里成了“球大点事”。

  公安局:“没有证据,咋给你立案?”

  胡桂林在南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抢救期间,我委托的律师李雪丽替我报了南阳市的110,110的丁警官出警并做了笔录,建议我报邓州市的110,我跑短了腿,打了无数次110,可是至今没有立案,邓州市公安局的治安大队与十林镇的派出所一直互相推诿扯皮。

  2010年2月23日,我到十林镇公安派出所报案,一名干警不给立案,只做了笔录,说派出所管不了,让我到治安大队报案。我到治安大队综合科,一位年轻工作人员说,这不归治安大队管,你去报110吧,而110说,你去到派出所报案吧。这些部门让我来回转圈,难道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在邓州市只能自认倒霉、不了了之吗?

  2010年4月2日,我又到邓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找到孔队长,孔队长说:“你咋能证明这是人家行医方的错误呢?会不会是南阳中心医院的过错呢?事发24小时内为什么不报案呢?过这么长时间就是进行尸体解剖也检不出是行医者的责任,没有证据,咋给你立案?”,孔队长又问我:“在医院花了多少钱?”我回答说:“加起来有十几万”,孔队长说:“行医者赔不起你咋办?一、二万元有可能”。我很困惑,孔队长怎么知道行医者赔不起我们的损失呢?

  知情人告诉我:“张彩丽的亲戚在防爆队工作,人家已给邓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导“打点”好关系了”,孔队长对此案的冷漠也证实了这一点。临走时,他又跟我到公安局的大门口,对我说:“你再考虑一下”。

  事发后,我从邓州市卫生局及附近村民了解得知,罗书伟以前是兽医,现在为人看病,堂而皇之成了罗岗村卫生室的“医生”。而罗岗村卫生室也生意红火,不但设有邓州市“新农合”点,还是附近几个村庄儿童打防疫针点,就连罗岗小学生的防疫针都是张彩丽夫妇给打的。所有这些罗岗村卫生室的违法行为,邓州市相关部门不管不问,以至造成致人死亡的惨案发生。

  法规:“需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罚代刑。”

  2009年7月21日,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豫卫监【2009】53号。

  《通知》指出,一些非法行医者为了牟取经济利益,置国家法律法规和患者的生命、健康于不顾,对卫生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置之不理,公然长期非法行医,致死人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

  《通知》要求,各省辖市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在查处非法行医违法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行医违法犯罪的案件,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不得以罚代刑。卫生行政部门接到重大案件线索举报,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派员到现场,共同研究查处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有非法行医重大犯罪嫌疑,有可能逃逸或转移证据的,可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及时做好案件移交工作。

  然而,在邓州市,非法行医致人死亡则成了卫生部门“球大点事,这还能负刑事责任了?”,公安机关“没有证据,咋给你立案?”。这些部门的冷漠是无视河南省卫生厅、公安厅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行医违法犯罪工作的通知》豫卫监【2009】53号文件,他们的纵容、包庇、狼狈为奸是邓州市非法行医猖獗的必然!

  我期望上级部门纠正邓州这些部门单位的行政不作为行为,并强烈要求邓州市卫生、公安的执法监管部门真正的负起责任,严惩张彩丽、罗书伟夫妇的违法行为,还我妻子胡桂林公道,让亡者早日得以安息,让邓州市的非法行医不在继续!(邓州市网友朱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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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思议,兽医也能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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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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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7:58 | 显示全部楼层
兽医不是给动物看病的吗?怎么给人看起病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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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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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偶地神啊,不会开着兽用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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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士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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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3 18:51 | 显示全部楼层
动物和人用药量和药物能一样吗?兽医都为人治病了,到底是时代进步还是倒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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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发表于 2010-5-22 19:39
拼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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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24 15:01 | 显示全部楼层
看“有关部门”怎么判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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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19 02:00 | 显示全部楼层
枪毙
人生当如茶,清廉勝浮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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